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包小姐零六年1月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单位与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后来,包小姐在同年8月顺产生育了一个婴儿,由于当时她的累计缴费还不满一年,因此到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是按照其生育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2235元来计发生育生活津贴的。今年4月,社保基数又要调整了,单位在申报基数时犯愁了,如果把包小姐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算上去,那她每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就低了吗,于是单位想了解,这段时间到底要不要算上去?
答,因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因此,单位在核定包小姐2006年度的平均工资时,不需要将她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那几个月算进去,也就不用担心“降低”她的平均工资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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