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6-10 18:10:24 家庭 我要投稿

  首先离婚的话就要注意准备好离婚需要的首续证件等,其次要注意财产的分配。

  离婚需要注意什么1

  一、协议已逐渐成为人们离婚首选方式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在《民法典》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后到婚姻机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民事权利的尊重,简化了协议离婚的程序、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这种合理自由的方式倡导了好和好散的观念,缓解了仇视和敌对,从而使协议离婚成为一项与诉讼离婚并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和要件

  协议离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离婚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行为,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时应出具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结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国人于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雙方共同到内地居民所在地办理。港澳台居民還应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履行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民法典》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双方是否确系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审查双方协议内容是否合法,需要强调的是“感情确系破裂”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的要件。

  3、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是:

  1、主体要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也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严格意义上说宣告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是法院的权力)。

  2、双方自愿离婚。即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受他人或对方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

  3、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对子女姓氏是否改变,不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抚育费的支付及探望都必须有利于子女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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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书写离婚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对子女抚育,财产及债务处理要写明确,协议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不允许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不允许一方代为子女免除另一方的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住房分配,对离婚的一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都要写明白,且必须合法。

  四、协议离婚后反悔怎麽办

  由于感情的波动,协议离婚后双方后悔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如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物品、债权债务等问题因未及时履行发生争议或者因对子女抚育费变更、或因遗漏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发生争议,由于离婚协议不是法院执行的依据,

  因此可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受理后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景的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五、协议离婚中常见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纠纷多发生于协议离婚当事人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现代社会节奏快,压力大,特别是离婚案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共同影响,遭暴行者身体上或精神上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给婚姻登记机关查明职责带来挑战。

  有的离婚当事人甚至应婚姻登记员的要求出具了医院开出的无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登记离婚后,一方离婚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知悉后,在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后遂向法院申请宣告该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以笔者代理的案件来看,有的案件民政局考虑到情况特殊遂逐级请示,民政部答复:“协议离婚后由于一方已于第三人结婚生子,因此协议离婚登记不宜撤消。”

  可是由于协议离婚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显然不是自愿的,也就是说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院遂判决撤消了民政局的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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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婚前协议的约定有效吗?

  案例: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元在上海市黄埔区购买房屋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10月7日,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在上海市黄埔区购买的房屋,在与石某登记结婚后,作为胡某和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4月,石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该房产。而胡某认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房子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胡某并没有在房产登记部门添加石某为共有人,所以该赠与合同因相应物权没有转移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主张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解析: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作出约定,

  以免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本案胡某和石某,在结婚登记时,对胡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约定结婚后归夫妻共同所有,这种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书面约定中的一种,应认定合法有效。胡某2009年1月出资85万元在上海市黄埔区购买的房屋应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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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怎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案例:李某与王某均系离异,两人均事业有成,收入颇丰。各自名下的财产价值几百万元。2009年3月,他们打算结婚,由于都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怕将来在财产上产生纠葛,两人都同意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那么,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呢?

  解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步骤: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未拿到产权证的带上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正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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