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7-17 20:10:35 起名 我要投稿

  留置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进行留置,且可以优先受偿。

  留置是什么意思1

  什么是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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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留置是什么意思2

  留置措施,是纪委监委查处案件过程所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个措施十分严厉,为此纪委监委部门采取该措施的也是慎之又慎。对于留置,业内人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但不便过多解释。业外人,大多不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更少,错误的把它与之前的双规等同,虽然都是限制自由,交代问题,但还是有很多差异的。

  留置措施,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拘留或是刑事拘留,有其特殊性。留置调查期间,家属及律师无法见到被留置人员,非办案人员不得打听案情,知悉被留置人员到底犯了什么事情。以至于,许多人对于留置了解较少,甚至由于关心则乱,有被留置人员家属被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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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天看法外狂徒张三(罗翔老师)讲刑法,觉得甚是有趣。突然萌生,要捋一捋留置那些事,且用导图的'方式,以供大家简要的了解。为此,才有了如下的导图,但受限于公众号上传分辨率的影响,您阅读时不一定能够看清,不过没关系,需要高清的关注我,私信留邮箱,和大家共享。由于本人才疏学浅,部分信息来自于网络,不一定准确,欢迎善意修改意见。

  知敬畏,守底线,为组织,为家人,更为自己。没有什么比失去自由更可悲,没有什么比陪伴好家人更重要,没有什么比组织给予你机会更重要。

  留置是什么意思3

  一、法律上留置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留置就是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调查人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监察机关在掌握证据后,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调查,并且被调查人符合法定情形的,经过监察机关的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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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留置措施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留置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次,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也就是指被调查人在被监察机关调查后,确定被调查人的证据后,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审查的,同时被调查人出现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过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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