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用品采购合同

时间:2024-02-20 11:29:09 生活 我要投稿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生活用品采购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活用品采购合同

生活用品采购合同1

  供货方(甲方):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采购方(乙方):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货方和采购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床上用品购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床上用品基本情况

  编号内容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

  二、价款

  供货方出卖的床上用品总金额: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整)。最终金额以采购方实际购买数量为准。

  三、交货

  供货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送达采购方指定的地方交货。

  四、验收

  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采购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并应向供货方提供收货凭证。

  五、付款结算

  采购方验收五日内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六、违约责任

  1、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___________仟元人民币整,并赔偿对方因合同被解除所受到的损失。

  2、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暂估总金额的3%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3、采购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照合同签署时的暂估总金额的.。3%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供货方(签章):_____________采购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活用品采购合同2

  甲方(需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

  通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乙方(供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鉴于甲方对办公用品的长期需求,甲乙双方决定采取合作方式,以节约甲方办公经费为目标,为甲方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赢。为确保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价格等:

  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价格等以每次甲方下达的订货单为准(价格需经乙方每次上报且甲方确认)。

  二、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

  (二)所有物品供应均依照甲方订单标准执行。

  三、货物交付:

  (一)乙方负责按甲方指定的地点送货,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收货地点和接收人。

  (二)甲方应在每次下达的订货单上明确该批物品所对应的收货地点及接收人。

  (三)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订货单后24小时内将所购物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特殊情况下,送货时限及方式视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四)若甲方临时变更物品、收货地址或接收人的`,则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数量清点、外观检查、货物验收、退换货

  1.数量清点、外观检查

  (1)甲方收到乙方产品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外观、品牌、规格等进行检查。清点、检查符合甲方订单标准的,甲方收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签收。对不符合甲方订单标准的产品拒绝接收.

  (2)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除甲方原因导致的外,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异议,数量短少的,乙方应该在3日内补发;破损或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在3日内重新发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质量异议

  如果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产品使用地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检验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

  双方协商选择如下(月结()/季结()/年结(),选项划“√”表示)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月末()/季末()/年末(),选项划“√”表示)向甲方提供汇总双方交易情况的《对账单》,供甲方核对、审阅。如双方对《对账单》内容有异议,则应综合《订货单》、经甲方签收的《收货单》等资料予以确定。

  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依据核对后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税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次月月初将发票送达至甲方。

  (二)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采用先货后款的方式,甲方应于收到当期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货款。

  2.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货款含税)。

  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一)乙方保证在产品保修期内按照产品保修卡内容执行,保修期过后的故障或在保修期内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故障,酌情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维修费。

  (二)甲方应对其自行安装、修理及附加其他设备导致的物品故障或损坏承担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六、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合同。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生活用品采购合同3

  供方: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__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民法典》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__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__%(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