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时间:2023-10-09 06:10:26 职场 我要投稿

  环保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环境保护税也称为环保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下面分享一下环保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环保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

  环境保护税的税额计算初看有点专业、有点复杂,但大家只要抓住“四项指标、三个公式”,就可以快捷准确地计算出环境保护税税额。

  “四项指标”,是指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这四项指标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关键,下面为大家逐一介绍:

  第一,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

  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

  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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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

  第三,污染当量数。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是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第四,税额标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

  “三个公式”: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为: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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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税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大气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

  水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数×定额税率

  固体污染物应纳环境保护税=排放量×定额税率

  噪声应纳环境保护税=排放月数×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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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额减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照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三、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环保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3

  环保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应税大气污染物;

  2、应税水污染物;

  3、应税固体废物。

  环保税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环保税征收的种类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应税水污染物;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情形,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3)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除污染当量值;

  (4)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除污染当量值;

  (5)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

  3、应税固体废物;

  (1)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综上所述,在排放污染物时,提前做好相应的措施,保护好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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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